关于永兴量化对冲2号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的情况说明
发布:广州永兴投资 更新时间:2017-11-09
尊敬的投资者: 广州永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管理的“永兴量化对冲2号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合同变更事项已于2017年11月8日完成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征询,征得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同意。 合同变更条款具体如下: 序号1 增加条款: 投资者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销售。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在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在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募集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募集账户是由募集账户监督机构代基金管理人开立,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所有销售渠道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收付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募集账户监督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资金,也不表明募集账户监督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募集账户监督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募集账户监督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运营外包服务募集专户 账号:41190006851050000020274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水榭花都支行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8584001694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投资者告知书》,清楚认识并认可关于募集账户的上述告知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 (签字) 或:基金投资者(机构)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序号2 二、释义 增加条款: 29、募集账户监督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与管理人约定的监督内容,对其开立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保障直销模式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机构,本基金的募集账户监督机构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避免歧义,对于管理人采取直销、代销两种募集方式或仅采取代销募集方式的基金,募集账户监督机构监督业务范围不包括代销机构归集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划付其收益、赎回款项及剩余基金财产以及代销机构与募集账户监督机构开立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间的资金划转等行为的监督,前述代销机构行为涉及的资金划转安全保障职责按照代销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由相应主体承担责任。 30、募集账户: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运营外包服务募集专户”,是由募集账户监督机构代基金管理人开立,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所有销售渠道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收付的专用账户。募集账户并不代表募集账户监督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也不表明募集账户监督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募集账户监督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募集账户监督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序号3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原条款: 2、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销售。 现条款: 2、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销售。 管理人不接受现金认购,投资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基金的募集账户。投资人划款时需在备注中注明认购的产品名称。 募集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募集账户是由募集账户监督机构代基金管理人开立,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所有销售渠道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收付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募集账户监督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资金,也不表明募集账户监督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运营外包服务募集专户 账号:41190006851050000020274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水榭花都支行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8584001694 募集账户监督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条款: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另外交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为认购金额的1%。认购费用的用途、支付对象、方式、金额由基金管理人确定,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现条款: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另外交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为认购金额的1%。其中,认购费=认购金额×认购费率。认购费用的用途、支付对象、方式、金额由基金管理人确定,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原条款: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需另外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用为申购金额的1%。申购费用的用途、支付对象、方式、金额由基金管理人确定,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现条款: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申购费=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为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需额外缴纳申购费,申购费用的用途、支付对象、方式、金额由基金管理人确定,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次合同变更条款自2017年11月9日生效。 特此通知。 广州永兴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9日